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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红色爱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管理办法
  • 时间:[2017-03-12]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首府南宁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红色爱心”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以下简称“红爱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三条 红爱队受南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会员办公室、南宁市志愿者联合会、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无偿献血者和热心无偿献血事业的爱心人士发起成立的非注册法人的公益性人道主义志愿工作组织。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结合本服务队的特色,以《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南宁市志愿服务工作奖励办法(试行)》为依据。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红爱队的服务范围:

    (一)传播“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弘扬“博爱、无私、人道、互助”的红十字精神,推动首府南宁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

    (二)根据首府南宁无偿献血宣传工作需要,招募首府南宁无偿献血志愿者,积极建立和扩大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包括:固定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应急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社会志愿者、稀有血型志愿者、在校学生志愿者等队伍。

    (三)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南宁市献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

    (四)开展无偿献血健康咨询,策划、组织无偿献血宣传和招募活动,为献血者提供优质的献血服务。

    (五)开展与市内、国内先进的志愿者组织或团体的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队员的申请和注册

    第六条  申请入队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需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并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自愿无偿付出个人业余时间,参与无偿献血宣传、献血者招募及志愿服务等人道主义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申请加入社会志愿者必须拥有参与无偿献血的经历;如因自身原因不符合献血条件者经红爱队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入队。

    第七条  队员的申请和注册:

    (一)到红爱队办公室报名的志愿者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宁市红爱队注册登记表》,经红爱队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按约定时间参与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岗。

    (二)网上报名的志愿者需在网上填写《南宁市红爱队注册登记表》并提交申请,经红爱队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按约定时间参与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岗。

    (三)志愿者在试用期间参加志愿服务满5次并填写《服务队注册志愿者实习考核表》,经考核或评估合格后,正式接纳为队员。

     

    第四章    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红爱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及培训交流活动。

    (二)有权对红爱队或队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有权参加红爱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九条  队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红爱队管理办法,执行服务队的各种规范、制度和决议。

    (二)积极参加红爱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一次。

    (三)以实际行动宣传“我健康、我捐血、我快乐”的无偿献血理念,积极维护队员及红爱队的形象及声誉,为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认真学习与无偿献血相关的法律规章和科普知识,服务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五)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推介与无偿献血无关的业务或不科学的理念,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或活动。

    (六)不得询问服务对象的隐私,如无意间涉及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时,要予以保密和保护。

    (七)在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必须穿上红爱队队服或按要求着装,佩戴志愿服务工作牌,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第十条  队员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红爱队干部每月应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活动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定点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到献血点或指定地点参加志愿服务等。

    ()社会服务:指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与策划并组织献血宣传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学校或社区组织集体献血活动等。

    第十二条  队员自行选择献血服务时间和献血服务地点开展献血服务活动,须报红爱队办公室进行排班备案,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按需求征询队员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工时记录范围:包括队员的社会服务、献血点服务和集体宣传活动等。

    (一)服务工时记录,按照红爱队的工时记录程序进行。

    (二)队员服务工时每年统计一次,统计结果交红爱队办公室存档,作为志愿服务考核的重要指标。累计工时是晋升星级和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红爱队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红爱队代表大会。红爱队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红爱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总队长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服务队的重大事项以及章程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选举和罢免服务队干部。

    第十五条  红爱队组织架构由总队长、副总队长、志愿服务队办公室和各志愿服务分队组成,设立总队长、副总队长、办公室主任、活动策划部部长和副部长、培训服务部部长和副部长,秘书部部长和副部长,其中办公室主任由南宁中心血站工作人员兼任。

          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情况下,每位服务队干部每月应参加不少于一个第十六条  红爱队由驻邕大中职院校红爱分队、社会服务分队、稀有血型分队、成份献血分队等队伍组成。

     

    第七章    干部管理

    第十七条  干部是指红爱队总队长、副总队长、各部部长和副部长、各分队队长和副队长。

    第十八条  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上进,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

    (二)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工作积极主动,思维敏捷、有创新意识;

    (三)具有积极投身于服务队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无私奉献的精神。

    (四)干部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驻邕大中职院校的各分队队长和副队长除外):1、加入红爱队三年及以上;2、志愿服务时间累计120小时以上(包括120小时);3、没有违反国家各项规章制度行为以及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九条  干部的任用

    (一)红爱队的总队长、副总队长、各部部长候选人资格由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提交红爱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向南宁市志愿者联合会报备。红爱队分队队长采取自荐、民主推荐和竞选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经由总队长、副总队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的审议小组审核后,由红爱队办公室审批聘任;各驻邕大中职院校分队长和副队长由各分队推荐后,由总队长审批聘任,并报红爱队办公室备案。

    (二)红爱队对拟任用的干部实行公示制度,正式聘任前在红爱队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义的,正式聘用,并发放聘书。

    (三)红爱队干部任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转正,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则延缓转正或不聘用。

    (四)干部每届任期3年(高校志愿者干部根据每年换届的特点,每届任期为1年),换届选举大会上提出申请,竞选成功后可以连任。

    (五)所有干部接受红爱队全体队员和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干部的职责

    (一)总队长职责:

    全面负责红爱队的日常管理,制定服务队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服务队发展目标,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工作的指示并听取意见,全力引导队伍宣传正能量,扩大队伍的影响力,协调好队伍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

    (二)副总队长职责:

    协助总队长负责红爱队的日常管理,队长不在时,代理队长。参与服务队的决策,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全力引导队伍的宣传正能量,扩大队伍的影响力,协调好队伍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

    (三)办公室主任职责:

    负责召集红爱队志愿者参加代表大会,指导各服务分队日常工作,确保服务分队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负责统筹管理各分队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工作,审核各部门在招募、培训、督导以及宣传活动等工作;负责对服务队分队所有工作的审核并上报,涉及无偿献血宣传经费应及时提交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四)活动策划部的职责

    负责制定各类专题活动的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总结和评估;负责各类专题活动的新闻报道;协助各分队完成服务队相关工作。负责服务队宣传工作的策划,并组织实施、总结和评估

    (五)培训服务部职责:

    负责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和评估; 建立无偿献血讲师团队,完成服务队内各项培训任务;负责培训大纲、教案、档案等资料的整理;负责制作培训课件,及时修正课件内容;定期对培训讲师的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讲师及其培训内容进行调整;定期评估各分队的献血服务质量;负责对参加志愿服务情况的收集、汇总和分析,不断改进。

    (六)秘书部职责:

    负责服务队各项制度、计划、总结的起草,负责召集、筹备各种会议;负责志愿工作相关信息的传递,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分队长开展工作;负责志愿者入队及离、退队手续的办理,起草和修订文件管理制度;根据各献血点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和落实各点志愿服务人数,做好每月志愿者服务安排表,科学合理的安排志愿者参与献血服务

    (七)各高校分队的职责:

    在所属高校内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策划和招募工作,营造良好的无偿献血氛围,组织开展团体无偿献血工作,并做好相关献血服务工作;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服务队的各项志愿活动;以身作则、规范言行,积极参加各项服务活动;负责本队新队员的带教;安排负责人出席队干部例会。

    (八)社会分队的职责

    维护分队的团结,不断提升团队凝聚力;搜集社会团体的各种资源,为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及团体献血活动出谋划策并组织团体献血活动;做好社会志愿者的再动员工作,以自己的献血经历和志愿服务经历,为民众答疑解惑,吸纳、扩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定期参加献血点的志愿服务工作;积极组织队员参加无偿献血宣传活动。

    (九)稀有血型分队的职责:

    以身作则定期捐血;掌握有关Rh-血型的相关知识,能够及时准确为新队员答疑解惑;团结队员,维护好本血型组建的QQ、微信群,引导队内成员建立正确的捐血理念,增强团队凝聚力和正能量;积极组织队员参加无偿献血宣传活动

    (十)成份献血分队的职责:

    建立以固定成份献血者为主体的志愿者分队。积极深入社区、机关单位、企业、高校宣传成份献血知识,参与成份献血者的联谊工作。以自己成功捐献的经历,为献血者答疑解惑,发展成份献血者队伍;定期参加献血点的志愿服务工作,定期献血;积极组织队员参加无偿献血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干部的调配

    本队在职干部有如下情形之一,可进行调配:无法胜任当前职务而更适合另一职务;无法处理好与本部门干部的关系而与其他部门干部关系融洽;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并可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其他需要进行调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干部的罢免

    本队在职干部有如下情形之一,应予以罢免:违反红爱队规章制度;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并造成恶劣影响;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干部职责;任职期间的言行严重损害红爱队形象及其他应当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干部的辞职

    本队在职干部有如下情形之一,可申请辞职: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无法协调好志愿服务与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影响日常工作和学习;因自身能力不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工作中缺乏群众基础;其他可申请辞职的情形。

     

    第八章    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队员的培训形式分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

    (一)初级培训:是志愿者上岗前的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岗。培训内容主要是服务队概况,血液生理知识,无偿献血常识、献血者招募技巧、相关法律规章、文明用语和服务礼仪等。

    (二)中级培训:主要面向志愿者办公室成员、各部门部长、服务队骨干、各分队队长以及二星级以上的志愿者。培训形式包括专题培训、座谈会、户外拓展活动等。

    (三)高级培训:主要面向优秀志愿者、服务队骨干、资深志愿者以及五星级以上志愿者的培训,培训形式包括:参加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参观交流等。

        第二十五条  队员及干部的考核:本队每年对队员和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考评。考评设: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层次。

    (一)考核方式:由红爱队办公室组织办公室成员及队员代表,对队员及干部进行无记名投票考评。

    (二)考核评定:优秀为获得80%以上优秀票者;称职为获得优秀票和称职票达60%以上者;不称职为获得不称职票在50%及以上者。

    (三)考评结果运用:队员的考核记录作为推荐各级优秀志愿者和推荐志愿队后备干部的参考依据;干部的考核记录作为干部任免、评优以及是否发放聘书等事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队员,红爱队联合南宁志愿服务联合会、南宁市青年志愿者协会、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以授星和评优等方式进行表彰。

    队员的服务时数实行年度清算,逐年累加。对于志愿服务业绩突出的队员,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并推选其参加12.5世界志愿者日表彰大会上的志愿者评优活动。加入红爱队后,参加志愿服务时数累计达120小时、240小时、360小时、480小时、600小时者,分别认定为“一星志愿者”、“二星志愿者”、“三星志愿者”、“四星志愿者”和“五星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被授予“终身荣誉奖”,佩戴相应徽章,并在其红爱队档案上登记、盖章。

     

    第十章    队员的退出

    第二十七条  本人提出申请不再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或者提出离队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存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志愿服务队形象者,由红爱队办公室按照程序办理离队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无特殊原因连续3年未参加志愿服务者,按自动离队处理。

     

    第十一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队经费来源于社会捐赠、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队经费用于服务队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队员中分配。

     

    第十二章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服务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业务指导部门审核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暂行管理办法于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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