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
《献血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二、条例
《南宁市献血条例》
第十四条 血站采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按照规定给献血者发放无偿献血证书。
发放无偿献血证书时,血站应当告知献血者可以指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为受益人。
第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的,可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兄弟姐妹临床用血的,按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合计量,限于可供受益人临床用血免交规定费用的用血总量之内。
公民参加互助献血的,享受无偿献血待遇。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本市临床用血的,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在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在异地临床用血的,到本市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用血收费单据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受益人临床用血的,凭献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用血收费单据、指定受益人凭证和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条例中“直系亲属”特指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特指同胞兄弟姐妹。
2、患者的配偶、父母、儿女和同胞兄弟姐妹在患者住院期间参加无偿献血的,均可享受免费用血报销。
3、可以报销的输血费用是指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医院检验项目(配血、保存等)和输血材料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就是南宁中心血站血液出库价费用(此费用价格由南宁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三、报销程序

四、报销输血费用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一) 献血者本人用血
1、 献血者的献血证及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 输血费用发票(报销联)
如未单独开输血费用发票,包含有输血费用项目的住院发票(报销联)也可,原则上收取发票原件留存,如只能提供发票复印件,应由收取发票原件的单位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报销输血费用的金额或比例(如输血费用未予报销也请注明清楚)、发票原件存放单位等,加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签署日期;
3、 医保结算单(如已参保);
4、 输血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5、 献血者委托他人来报销的,受托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用血
1、 献血者的献血证及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 用血者的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 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证明(以下有其一即可):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如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所出具关系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 输血费用发票(报销联)
如未单独开输血费用发票,包含有输血费用项目的住院发票(报销联)也可,原则上收取输血费用发票原件留存,如只能提供发票复印件,应由收取发票原件的单位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已报销输血费用的金额或比例(如输血费用未予报销也请注明清楚)、发票原件存放单位等,加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签署日期;
5、 医保结算单(如已参保);
6、 输血费用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7、 献血者委托他人来报销的,受托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在宾阳、横县和武鸣三县捐血屋办理用血报销手续的献血者,请提供收款人银行卡或存折账号(不包括信用卡)、姓名及开户行,收款人的银行卡或存折仅限于献血者本人、患者或受托人的名下,我们会把报销血款转到此指定账户。
六、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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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地 点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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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00-11:30 下午 3:00-5:30(夏时制) 2:30-5:00(冬时制) |
南宁市科园大道18号南宁中心血站业务楼一楼(市内乘24、46、54、88、91、35、707路等公交车可直达) |
2610681 3222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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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 |
周一至周五 10:00-16:00 |
宾阳捐血屋 宾阳县都市花园广场旁 |
8246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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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 |
横县捐血屋 横县时尚步行街魁星路入口处 |
72398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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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 |
武鸣捐血屋 武鸣县人民医院旁 |
6215806 |